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某某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8执376号
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20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双高路以南、永城路以东土地(面积231440.76平方米,抵押30000万元),并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出剩余款项移送函;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2×××62; 三、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 四、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现已将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终结(2020)苏0118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琳 审判员 李基平 审判员 祁武林
书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