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6号
上诉人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团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周桂荣
法官助理 钱 静
书 记 员 王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