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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2民初8328号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2614312914Q)。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诺伯特·汉克(Norbert·Han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98245064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46-5室。
法定代表人:朱二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良,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雯晴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良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290434号、第4290433号“海克斯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海克斯康”企业名称、“三坐标测量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事实和理由:1993年11月12日起,原告正式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开发、引进坐标测量仪、测量仪器、相关产品及各种配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鉴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原告申请注册“海克斯康”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原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获得了诸多荣誉,产品遍布全世界,2012年12月“海克斯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克斯康”的字号、商标及生产的产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0年8月6日,原告通过百度搜索发现被告在其官网及爱采购网站的产品链接中使用“海克斯康”,在官网的经营范围处标注“海克斯康”,使用原告的名称、商标和标注原告名称的产品进行宣传,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认定联系,严重侵害了原告名称、注册商标,超出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是销售测量仪器的企业,被告多次向原告经销商宁波科佳机电有限公司报备并通过该经销商进货后对外销售原告的产品,属于原告的下级代理商。2.被告在网站上注明“海克斯康”是为了销售海克斯康产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或服务产生误解,被告不生产三坐标测量仪,也并未将“海克斯康”使用在自己的其他产品上。3.被告的使用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4.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网页内容。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成立于1993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开发、引进坐标测量机、测量仪器、相关产品以及各种配件,并提供相关应用培训、技术服务、升级改造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与测量设备有关的其他服务,批发、租赁、进出口坐标测量机、测量仪器、相关产品及各种配件。原告系第4290434号“海克斯康”、第4290433号“HEXAGON”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第4290434号“海克斯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数器、量具、测距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传感器、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14日起经续展至2027年3月13日止;第4290433号“HEXAGON”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数器、量具、工业用放射设备,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14日起经续展至2027年3月13日止。2012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测距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海克斯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及其计量、测量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经营范围:检测设备及零配件、机械设备的销售、加工、制造。被告网站(www.china-dexun.com)的“公司介绍”一栏发布有“经营范围:影像仪厂家,全自动影像仪,龙门影像仪,……三坐标厂家,海克斯康,拉力试验机厂家”等信息,“供应产品”一栏发布有各种测量仪图片及链接。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对被告网站发布的上述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就此出具(2020)苏苏苏城证字第7449号公证书。同日,原告对百度搜索“海克斯康三坐标测量机”的结果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苏苏苏城证字第7448号公证书显示:百度搜索“海克斯康三坐标测量机”,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海克斯康三坐标测量机_商品批发价格_百度爱采购”,页面为“爱采购”网站并显示多个商品链接,点击打开第三行第五个商品链接“三坐标三坐标测量机三坐标测量仪”,展示页面的商品标题为“三坐标三坐标测量机三坐标测量仪爱德华蔡司海克斯康”,页面上方显示经营主体为被告,参数规格一栏显示品牌为爱德华。被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海克斯康产品浙江区域的经销商宁波科佳机电有限公司采购过海克斯康三坐标测量机,2020年2月至10月仍在向该公司就海克斯康产品进行询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克斯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20)苏苏苏城证字第7448、7449号公证书、荣誉证书、新闻报道,被告提交的经销商授权证书、合作协议、被告与金定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对被告在爱采购网站发布的三坐标测量仪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海克斯康”的行为,本院认为,该使用行为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现被告提交的其与海克斯康产品经销商的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具备销售海克斯康测量仪正品的产品来源,原告未对该网页展示的商品实物进行公证购买,不能证明被告通过该网页展示、许诺销售的产品系侵犯“海克斯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许诺销售“海克斯康”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将“爱德华”、“蔡司”等其他的测量仪品牌名称与“海克斯康”设置在同一商品链接中,商品展示页的品牌描述为爱德华,导致以“海克斯康”进行关键词搜索后在链接中同时出现爱德华、蔡司的产品介绍,以此达到增加链接点击率,增加交易机会的目的,同时也会减弱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网站“公司介绍”一栏的经营范围描述中使用了“海克斯康”字样,结合前后文,属于对其经营产品品牌的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也非企业字号的使用,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与海克斯康产品或原告公司具有特定关联,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HEXAGON”注册商标、原告知名商标包装、装潢、“三坐标测量仪”系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等,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认为其已删除相应链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关于损失赔偿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被告侵权获利以及原告实际支出的维权费用,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商标的知名度,2.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主观恶意较小,3.原告为本案进行公证、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的“公司介绍”一览、爱采购网站发布的商品链接中使用“海克斯康”字样;
二、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2726元,被告****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雯晴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