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吴江市韦斯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韦斯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韦斯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月3日,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又因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