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449号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