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被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执62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裕被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村宜兰园三区底商24-7号。
法定代表人:权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庆苍。
申请人北京裕被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特264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裕被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500.00元和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了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涉案件较多,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受偿案件外,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部分财产经变卖流拍后无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35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刘伯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