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执80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3-080(1)。
法定代表人:高伟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咸宁路。
法定代表人:宋宪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22执80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