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沪0115民初82459号
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干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余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梅萍,女。
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房屋租赁/预租合同(2016版)》;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欠付的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836,968.18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租金,以月租金239,515.28元的标准支付;4.判令被告按照当期日租金(即每日每平方米3.50元)的2倍(即7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其实际搬离涉案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判令被告承担自应付之日的第2天至实际偿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共计165,781.72元:以欠付租金369,537.8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欠付租金369,537.8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欠付租金369,537.8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欠付租金478,768.0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6.判令被告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共计718,545.84元;7.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电费93,621.3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房屋租赁/预租合同(2016版)》,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XXX号XXX区的房屋及设施,面积2249.85平方米,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双方还就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便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请如前。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1,555,514.02元;
二、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电费93,621.35元;
三、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8,948.12元;
四、如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按时付款的,则双方签订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房屋租赁/预租合同》于2018年2月1日起解除,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立即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XXX号XXX区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并返还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结清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5日按照每日7,874.48元计;2018年2月1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每日15,748.95元计算),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已付的保证金369,537.87元直接冲抵上述应付费用;
五、案件受理费26,573元,减半收取13,28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86.50元,由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方略门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2017年12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