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播电影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亚传媒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0380号 原告:**,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一层A0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海南**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道珠江广场帝晶大厦25F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广播电影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号彩电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海南省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丘海大道78号A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三亚传媒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影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彤,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南**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业公司)、海南广播电影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广播公司)、海南省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文化公司)、三亚传媒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传媒公司)、**、***、**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称,要求:1.****公司、**影业公司、海南广播公司、海南文化公司、三亚传媒公司、**向**支付欠付酬金198 333.33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2021年1月至4月应付酬金为基数,自次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支付合理支出费用律师费13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彤、***对上述请求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且**已提供全部劳务服务,各被告应向**支付对应劳务报酬。****公司、**影业公司、海南广播公司、海南文化公司、三亚传媒公司是电影《火种》(电影原名《赤旗》以下简称该电影)的共同出品方,**是该电影的制片主任、***是该电影总导演、**彤是该电影的总制片人。**(在该电影剧组工作时使用名字为**)经**介绍,在电影摄制剧组担任剧组统筹职位,工作期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每月薪酬为50 000元,每月薪酬在次月5日发放。**于2020年10月22日开始在该电影摄制组工作,该电影于2020年12月20日开机、于2021年4月29日杀青,**已经完成全部剧组统筹方面工作,**与****公司、**影业公司、海南广播公司、海南文化公司、三亚传媒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但截止目前,该电影制片主任**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仅向**支付了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劳务报酬,**多次向**、***、**彤催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报酬共计198 333.33元,对方虽承诺付款,但至今一直未实际支付。****公司、**影业公司、海南广播公司、海南文化公司、三亚传媒公司为该电影的共同出品方,应共同对欠付**的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武妹彤、***是海南**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影业公司的2020年度报告显示,***、武妹彤、***均未实缴应付出资,**有权同时要求***、武妹彤、***对欠付**的薪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未按期支付应付酬金,**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利息。被告应以2021年1月至4月每月应付酬金为基数,自次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对应利息。三、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酬金,应赔偿**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本案缘起为未依约向原**支付酬金,且经**多次催付后仍未支付,导致**不得不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13 000元及诉讼费均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的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影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影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暂且不论**影业公司与**是否真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即便存在,则根据**的证据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海南省,大兴法院均不在上述区域中,与本案无实际联系。因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影业公司住所地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影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海南**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