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72号
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06735G。
法定代表人:杨杏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静,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洁淼,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房产集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305329143。
法定代表人:姚庭生,总经理。
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房产集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房产集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肖伟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雨柔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