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康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月形村响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唐铁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楚亚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湘潭康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1)潭仲调字第2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康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康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21)潭仲调字第20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亮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符程泉
书 记 员 宋京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