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裕昌建筑器材租赁部、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2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裕昌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路175号金恒雅苑2栋509、510、511、512房-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90JP3H。
经营者:曾奥妮,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05329143。
法定代表人:谷林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裕昌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湘03执监342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提级至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湘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育君
审判员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