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23执448-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星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丰祥电子打火机厂.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金星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丰祥电子打火机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提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本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辉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