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财保789号
申请人: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原名开封市金星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臣,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241407036。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西段(桥东20米)。
被申请人:河南省**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明,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83499723E。住所地:尉氏县。
申请人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原名开封市金星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7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