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185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生,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宋永富、崔彦婷,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7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史永杰,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元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241407036。
法定代表人:张伟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北二环航宇金钻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8485Y5B。
法定代表人:史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史永杰、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市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