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308号
申请人: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西段(桥东2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241407036。
法定代表人:张伟臣。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2月8日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源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紫东钢铁企业园5号楼一楼南105-1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0091171W。
法定代表人:朱敏。
申请人开封市金星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源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源立贸易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2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天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