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47460300。
法定代表人:楼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5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在(2018)浙0303执7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叶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