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47460300。 法定代表人:楼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5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在(2018)浙0303执7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叶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