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佰骏石材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轩琴居家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284民初30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佰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家饰设计有限公司、孔某1、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佰骏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佰骏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忠海
书记员**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