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财保97号
申请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3。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代理人:梁允芳、陈景聪,均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C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5W。
法定代表人:马某1。
申请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下:一、在保全金额185165.3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56××××××××0600)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青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200×××××××××××××363)内的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地址即[珠海市斗门区×××××××××(C号厂房)内]的设备一批,保全金额以185165.36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01××××××××××××0000949]。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01××××××××××××0000949]。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保全金额185165.3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56××××××××0600)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青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200×××××××××××××363)内的存款;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地址即[珠海市斗门区×××××××××(C号厂房)内]的设备一批(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书为准),保全金额以185165.3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446元,由申请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