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84民初1828号
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3。
法定代表人:孙雁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芳,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聪,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社坑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0W。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芳和陈景聪、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GFN-WF-1909-021)和《2019年表面处理废物结算价格表》,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处理被告产生的表面处理废物,处理费按废物类别收费;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如逾期不付款或有意拖延,从发票开出日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5%支付违约金。2019年10月5日,原、被告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统一将处理费变更为1500元/吨。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处理表面处理废物。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并签署《处理费结算单》,对账结果显示:2019年10月9日至14日期间,原告共为被告处理了35个批次的表面处理废物,重量共1111.88吨,处理费共计1667820元,加上快递费30元、地质局化验费700元,被告共结欠原告1668550元。2020年1月15日,原告依约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66855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尽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20年3月24日支付600000元,至今仍拖欠处理费共计1068550元。同时,原告有权诉求被告按拖欠的款项支付违约金,现原告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从每日0.5%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平均利率的四倍。被告拒不支付处理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理费10685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021元(以拖欠款项为本金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平均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上述两项暂共计126757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被告已经是无法生存了,甚至是工人工资都未发完,所以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告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2019年表明处理废物结算价格表;4、处理费结算单、原告的员工汪杰与被告的员工周子俊的微信聊天记录、飞南资源称重单;5、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6、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审核,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以及《2019年表明处理废物结算价格表》,其约定:乙方(原告)作为获得《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专业机构,受甲方(被告)委托,负责回收处理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计重应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废物:废物名称:表面处理废物,废物编号:HW17(336-054-17)、HW17(336-058-17)、HW17(336-062-17),数量1500吨;废物的计算方式:收运完成后,当月月底或下月初,乙方出具结算单,甲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无误后的结算单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回传给乙方,逾期不确认,视为默认,乙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银行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如逾期不付货款或有意拖欠,从发票开出日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0.5%支付违约金,如逾期20天还未支付货款,收款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有权向收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其约定:上述的《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以及《2019年表明处理废物结算价格表》中的处理费价格变更为处理费1500元/吨等事宜。
2019年10月9日至14日,原告依约为被告处理工业废物,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处理费结算单》,其确认:原告共为被告处理了35批次的表面处理废物,重量共1111.88吨,结算单价1500元/吨,快递费30元,地质局化验费700元,合计1668550元;上期欠款0元,本期结算款1668550元,本期已收款0元,本期应收款1668550元。被告在付款方处签名盖章,原告在收款方书签名盖章。后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告开具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支付了6000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依约清偿余下工业废物处理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诉讼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粤1284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在保全金额126757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360××××××××00004395)内的存款;二、如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地址即[广州市白云区×××××××社坑边内]的设备一批(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书为准),保全金额以1267571元为限。该裁定作出后,本院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执行查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2019年表明处理废物结算价格表》、《补充协议》以及《处理费结算单》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处理工业废物,被告拖欠原告工业废物处理费,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业废物处理费的责任,故原告的诉求被告支付处理费1068550元(1668550-600000=1068550),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工业废物回收处理合作协议》已约定“如逾期不付货款或有意拖欠,从发票开出日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0.5%支付违约金(即年利率182.5%)”,原告依约向被告处理工业废物后,被告至今仍没有清偿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原告开出发票之日为2020年1月15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9021元[以拖欠本金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四倍(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物处理费1068550元。
二、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9902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从2021年2月8日起以拖欠的工业废物处理费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锦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