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民初1号
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拥军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刘邦中
法官助理 程石刚 书 记 员 陈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