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84执异36号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市桂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大塘龙社区宝安南路3070号西湖大厦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JLQ07K。
法定代表人:巫春苑。
委托代理人:刘贵霞,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罗源镇罗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665669483。
法定代表人:孙雁军。
被保全人: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西南面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664678702。
法定代表人:黄才祥。
本院在办理申请保全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南公司)与被保全人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东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深圳市桂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桂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被保全人双东环保公司名下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产权证号:罗0×**)等7项不动产(附清单)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深圳桂华公司称,贵院查封的双东环保公司名下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的7项不动产及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深圳桂华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拍卖取得并支付了相应拍卖款项,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3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均予以确认。双东环保公司已将相应不动产交付给深圳桂华公司使用、处置,目前上述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贵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深圳桂华公司已经取得了上述7项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外人深圳桂华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1、(2022)粤1284民初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2022)粤1284执保125号通知书;3、(2021)粤53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4、成交确认书;5、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资料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广东飞南公司与双东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飞南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双东环保公司价值3265930元的财产。广东飞南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根据广东飞南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2)粤1284民初580号之一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根据广东飞南公司提交的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证书编号依次为罗0××4、罗0000022305、罗0000022306、罗0000022308、罗0000022309、罗0000022310、罗0000022311),不动产权利人为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保全中,本院以(2022)粤1284执保125号执行保全案号轮候查封双东环保公司双东环保公司名下的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的不动产权。
另查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浮中院)作出(2021)粤53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产权证号分别为罗0××4、罗0000022305、罗0000022306、罗0000022308、罗0000022309、罗0000022310、罗0000022311】的不动产及其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深圳市桂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桂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时转移。
本院依职权向云浮中院了解到深圳桂华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2021)粤53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云浮中院作出(2021)粤53执20、21号执行裁定书在前,本院轮候查封案涉不动产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及第四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案外人深圳桂华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其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中止对案涉标的的执行,而非解除强制执行措施。需说明的是,本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广东飞南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复议的,本院将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案涉不动产的轮候查封措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天创电镀工业基地内一期A区××(证书编号依次为罗0××4、罗0000022305、罗0000022306、罗0000022308、罗0000022309、罗0000022310、罗0000022311)的不动产的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或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灼枢
人民陪审员 胡桂明
人民陪审员 聂文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