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8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罗源镇罗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6656694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A区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79968X。 法定代表人:CHOIJINSU。 申请执行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6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申请执行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受理费822.00元、执行费人民币908.00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捷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253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