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132民初456号
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2MA63MXA127。
经营者:***,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和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6元,由原告峨边红运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永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