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97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明芳,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立事达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8205910W。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总经理。
被告:乐山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移民安置点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754297E。
法定代表人:邓丽君。
原告**诉被告乐山立事达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洪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