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1财保7号
申请人:云南琅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大羊甫83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利强,昆明市盘龙区志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绿水河电厂。
法定代表人:吴也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琅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54427.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云南琅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琅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4427.9元。开户行:开远农村信用社东新路分社,户名: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账户:35×××12,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292元,申请人云南琅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亚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