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1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从文,男,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象欣城C区C3幢8楼807、808、815、816室。
法定代表人:宁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绿水河电厂。
法定代表人:吴也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景文,男,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101号刘家营小区二期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喻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富,男,回族,生于1981年6月16日,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临清高速公里支部书记),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部分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部分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30.00元,减半收取12615.00元,由原告***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778.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云南企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壮子
人民陪审员 肖智生
人民陪审员 赵如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