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2民初852号
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绿水河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红,云南信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洪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提交盖有“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红色印章的《往来询证函》原件,以证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欠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省个旧绿水河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盖有“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红色印章的《往来询证函》原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