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1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54号市体委商住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成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君,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云250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0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75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本院向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10月19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已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君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721.36元,抵扣本案执行费7508元后,余款12213.3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协助单位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君在蒙自市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君同时系本院(2021)云2501执93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冻结刘君在(2021)云2501执930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因上述案件中财产暂未处置变现,本院暂时无法扣划。
4、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满
审判员 饶 奎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羽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