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171号
原告: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8347310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峡县水源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西坪村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6873G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水源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健羊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