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绿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说,男,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绿春县绿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说与被执行人***、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638.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6650.78元、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9988.09元。
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