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绿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元阳县。
被执行人李有高,男,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文世云,男,住金平县。
***申请执行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有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有高、***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4117.92元、执行费1761.68元、诉讼费2758元、公告费574.4元,计12921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绿春县建筑工程公司经营困难,工人工资难予保障,公司帐户无存款,目前公司正转型改制,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高、***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