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泰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句容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536号之三
申请人:句容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巫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一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句容建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担保人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置换位于句容市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
二、解除对担保人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