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316号之一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灵山村261号。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黄静涛,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78号2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家村。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元,财产保全费1184元,共计2661元,由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