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周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0424号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261号。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松、黄鱼龙,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岚,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第三人:杭州萧山瓜沥骏天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3组。
经营者:周岚。
第三人:马艺凌,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岚、第三人杭州萧山瓜沥骏天建筑设备租赁部、马艺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褚衍萍
代书记员 袁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