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400号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铺镇灵山村**。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晓红,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露,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