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494号
申请人: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33398E(1/1)。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4250782B。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3,67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3,6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