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494号之二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33368E(1/1)。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涛,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4250782B。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林,江西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财产保全费2,638,合计6,466元,由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