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灵山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33368E(1/1)。
法定代表人:马禾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4250782B。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赣1121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3,677元的财产。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3,677元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