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2492号

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杭州云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