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5832号
原告:***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宝街道雷家庄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94949298。
法定代表人:王华标。
被告: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风华街道建设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952M。
法定代表人:陈正先。
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麒麟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
被告:颜小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颜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冬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