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901民初2454号
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高、***,***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代码:91532900709841325D。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53号(腾瑞幸福里1幢1单元1715号)。
被告:***。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18年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全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