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1572号
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号4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后崖村。
法定代表人:肖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喜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