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号4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中段。
负责人:乔恒军,该局局长。
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0〕1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43710元。如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2元、处理费3690元,共计15992元,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承担12314元,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水淯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薛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