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6036号
原告:水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5J7F91。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号4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茂森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88184062A。
住所地:杞县官庄乡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林翔,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森,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水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茂森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水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杞县茂森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水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