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开远市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059号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049383。

法定代表人:查从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聪,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宁,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开远市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建设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2179224014。

法定代表人:马程鸿。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9元(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