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1民初667号
原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县卫生局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兴隆巷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生于1976年11月21日,云南省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云南省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