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公司、凤庆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1民初242号
原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兴隆巷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31014008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庆县第二中学。住所: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公司、凤庆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公司、凤庆县第二中学已达成还款合意。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原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