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922民初89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彝族,个体户,住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云南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庆县。
被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琴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