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才、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财保128号
申请人:**才,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富民县。
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国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
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才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600元。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开户名: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银行账户:70×××12。申请人**才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155600元)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6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查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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